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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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訂定)
第 3 條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照片。
三、技能職類名稱及等級。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號及比照技能檢定之級別。
五、技能職類證書編號。
六、生效日期。 
七、製發日期。
八、經認證單位用印。
九、代表人或負責人用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一、鑒於技能職類證書效力等同技術士證,爰參照技術士證規定內容,明定技能職類
    證書應記載事項。
二、基於第二條已明定技能職類證書係由經認證單位核發,故第九款所定「代表人或
    負責人」自係指「經認證單位」之代表人或負責人,為精簡法規用字,爰不列「
    經認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