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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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訂定)
第 4 條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事項不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者,經認證單位應重新製發
。
技能職類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向經認證單位申請換發或補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一、規定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事項不符合規定,應重新製發。
二、規定技能職類證書換發或補發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