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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11 條
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以下簡稱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
問之任期,以競賽舉辦期間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簡稱分區裁判長。
二、明定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之任期僅限於在競賽舉辦期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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