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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19 條
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賽期間應迴避評分:
一、與參賽人為服務於同一機關(構)、事業單位或有師生關係者。
二、參賽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裁判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由裁判長命其迴避,其評定成績不
列入計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為求競賽結果更為公允,參照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訂定裁判迴避條
款,以及明定裁判應迴避而未迴避時,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之處置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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