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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3 條
選手於競賽期間,應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並依競賽場地規定穿著
制服、安全防護具,始得進入競賽場地參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選手於競賽期間應依規定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另若有規定應穿著制服或安全
防護用品等,應依規定始得進入該日(場)競賽場地。未符合規定者,事後已有依規
定改善,則可以進入隔日(場)參加競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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