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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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
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
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自一
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本辦法適逢全國技能競賽暨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於今年八月一日至六日辦理,為
利行政作業及參賽選手、裁判人員與相關人員等了解及遵守規定,施行日期指定為一
百零一年九月一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基於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本辦法相關修正條文以發布日為施行日,爰新增第二項規
定。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一、為積極參與國際技能競賽並配合國際技能組織規定需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前完成參賽選手登錄作業,爰同步於同年六月四日辦理青少年組國手選拔賽及同
    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辦理青年組電訊布建、3D  數位遊戲藝術、雲端計算、
    網路安全及旅館服務等五個新增職類全國技能競賽暨國手選拔賽,爰修正第二項
    ,指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等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
    施行。
二、又本年度分區技能競賽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辦理完畢,係依現行獎助學金
    額度發給,惟青年組全國技能競賽獲獎者獎助學金將依修正後金額發給,為使同
    一年度全國技能競賽獎助學金均能一體適用,並惠及分區技能競賽獲獎選手,爰
    修正第二項增列第五十一條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行之規定。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一百十一年度第五十二屆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業分別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
三日及八月七日辦理完畢,為使獎助學金調升惠及該屆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
獲獎選手,爰第二項增訂第五十一條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之規定;復考量第五
十二條係規範第五十一條所定獎助學金之分配比率事宜,爰併予溯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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