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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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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評前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推選監評長:由監評人員互推一人擔任。
(二)紀錄人員: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
(三)分配監評工作崗位:由監評人員互相協調,如協調未成,則以抽籤
      決定。
(四)檢查與察看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
      1.是否與術科試題及核定崗位配置圖相符。
      2.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
        數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映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
        成處理改善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前
        協調會」紀錄存查。
      3.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4.發現檢定機具設備及作業準備(含網路斷線,系統環境還原)不
        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定
        工作。
      5.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有無相關記號、無試題相關提示或藏
        匿材料、物品及程式等。
      6.檢查及察查發現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術
        科測試辦理單位調整場地、機具設備、材料等所需容許時間或停
        辦測試時,請監評人員依現場狀況綜合討論判斷後決定並載於「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如有停辦情形應知會技能檢定中心(假日
        公務專線電話:全國檢定 04-22591774 ,專案檢定、在校生與
        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 04-22546609)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告知
        應檢人。
(五)辦理監評人員試務講習:請監評長提醒「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
      員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六)依排定術科測試時間進行測試:請依照術科測試試題之時間配當表
      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實執行監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提
      前測試(亦不得經該場次全體應檢人同意而提前測試),如因監評
      前試題說明作業需要,測試時間得予順延,並應於簽到及抽題紀錄
      表、監評成績紀錄表、試場處理紀錄表等,詳實記載實際測試起訖
      時間。
(七)應確實核對報名副表或點名冊與迴避規定:請每位監評人員(包含
      衛生監評)就當場次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之服務單位或就讀學
      校詳加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如師生、親屬、首長或直屬長官
      等關係),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與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行迴避情形
      者,立即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更換監評人員,或監評人員主動迴
      避,由當場次監評人員互相調整並記載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
      查,以迴避監評工作且不得擔任監評長。
(八)填寫「監評前協調會」紀錄:有關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
      、抽題時間、評分說明、評分標準、故障點之設置、迴避之應檢人
      及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應詳實填寫作成紀錄(如附件四
      )。
(九)每場次每位監評人員需詳實填寫工作檢核表(如附件五),併同「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現行第四點測試前監評協調會之工作事項內容,調整至第二點並做文字修正。
《附表一修正說明》
1.修正每位監評人員確實核對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之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有無
  應行迴避情事等文字。
2.另為提醒監評人員確實於術科測試前檢查場地、機具設備、材料及使用軟體等規定
  ,增列 2  項內容並修正序號及文字。
《附件二修正說明》
1.本注意事項修正為附件二。
2.配合作業程序內容修正,增列違反技檢相關法規規定之內容、結束前適當時間之提
  醒、當場成績告知等事項,做文字及項次修正,以資明確。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1.有關術科試題已規定場地機具設備及材料,故(四)之 1.… 自評表相符,修正為
  核定崗位配置圖相符,較符合實際需求。
2.監評人員反映得否停辦術科測試,需明訂可容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調整時間之
  意見,因各職類狀況不一,需視監評人員現場判斷後決定及紀錄處理情形,故增列
  (四)之 6. 就容許術科測試單位調整場地、設備等時間或停辦測試相關規定。
3.修正(五)文字內容。
4.配合技能檢定法規監評迴避規定,修正(六)相關內容,與(七)順序互調。
5.配合第四點(一)及修正後之附件五,修正(八)增列抽題時間及迴避應檢人規定
  。
6.附表名稱修正為附件及順序。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未修正
《附件三修正說明》
配合第六點,修正一、(一)部分文字。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1.(二)及(四)6.記錄,修正為紀錄;(四)、(七)及(八)修正部分文字。
2.(五)之附件三及附件四整併為附件三,並酌修文字及增加附錄一、二。
3.為落實監評人員自我檢核機制,新增(九)每場次每位監評人員需詳實填寫工作檢
  核表,併同「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衛生監評亦應遵守迴避規定,故於(七)予以補充,以符實情。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配合假日公務電話異動修正。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文字酌予修正。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為避免術科測試場地提供或張貼試題相關提示而影響檢定公正性,爰增修第四款第五
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