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3
三、監評長之任務:
(一)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代表人員,共同主持「監評前協調會」。
(二)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前協調會」紀錄。
(三)「監評前協調會」進行時,必須就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術科測試
      試題及抽題規定、評審標準等與監評人員進行溝通、協商,以確認
      評分標準、齊一共識。
(四)宣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五)於測試前宣讀注意事項時說明應檢人與監評人員如有師生、親屬、
      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應檢人應迴避規定。
(六)主持抽題程序,抽題結果簽全名,並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中載
      明。
(七)向應檢人說明測試順序,並請應檢人於每一考區完成測試後,於下
      一考區等候通知。提醒應檢人測試過程遇有身體不適情形,務必即
      時向監評人員提出,以利妥善處理。
(八)負責監評人員間之協調事項及特殊事故之危機處理。測試時如應檢
      人發生意外受傷情事,應立即洽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妥善處置。
(九)測試結束後,視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針對當日測試監評作業之疑
      義及需協調討論之問題作成結論。每場之會議結論,請於後續場次
      「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以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十)俟術科測試成績產生,由當場次之所有監評人員核對成績無誤後,
      監評長應再次確認,並於評審表、評審總表及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
      名,以示負責;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監評長附帶檢查相關表冊內監評人員應簽名部分有無疏漏,並請
        其補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現行第十四點監評長之任務內容,調整至第三點並做文字修正。
《附表六修正說明》
本表配合作業程序內容及本中心網站現況做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1.配合技能檢定法規監評迴避規定,修正(四)、(五)部分文字。
2.刪除(十一),移至第二點(七)迴避規定說明。
3.修正(八)…請於後續場次「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二)記錄,修正為紀錄。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1.(四)「監評前協調會請監評長提醒各監評人員之注意事項」前已併入附件三「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項」,故予刪除。
2.為提升監評人員與應檢人對於現場人員身體健康狀況之危機意識,於(七)增列相
  關文字。
3.原(七)後段工作項目另獨立一項,後項次順延。
4.(十)監評長負有確認全數應檢人成績之責任,故評審相關表單均應審慎確認並簽
  名。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1.(四)配合二、「監評前協調會」之工作事項:(五)規定文字修正。
2.(十)與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文字用法一致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