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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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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試前相關事項規定:
(一)監評人員應佩戴監評識別證,若試題有規定穿著工作服者,則務必
      穿著,以利辨識及符合規定。識別證佩戴方式不拘,如依試題規定
      須於測試時協助處理機具設備者,佩戴方式以不影響人身安全為主
      。
(二)應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
      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關閉,並且不得隨身攜帶。
(三)請每位監評人員於考場當面再次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
(四)監評人員需依試題規定向應檢人說明:
      1.機具設備及材料。
      2.提醒共用機具設備操作之相對位置及材料等。
      3.預留應檢人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時間,並請應檢人確認場地及機
        具設備與材料無誤後,作成書面紀錄。如有疑義應請應檢人當場
        提出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應檢人不得再提出疑義。
      4.事先說明需特別注意事項,惟不得作與測試內涵有關之技能性提
        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第五點為測試前相關事項規定,整併現行第七點內容及修正文字。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增列(二)應將手機等通訊器材關閉,避免使用手機相關功能,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及調整項次。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因部分職類術科測試有共同使用之機具設備及材料,爰於(四)增列監評人員需依試
題規定向應檢人說明機具設備及材料,並特別提醒共用機具設備操作之相對位置及材
料等,以資周延。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仍有監評人員於測試中使用手機之違失案件,故規定手機不得隨身攜帶,以避免發生
類似情形。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未修正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一、考量測試進行中監評人員之識別證佩戴方式可能有危險疑慮(如掛繩),故第一
    款增列相關文字。
二、為維持檢定公平公正性及用語一致,監評人員比照應檢人不得隨身攜帶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爰修正
    第二款文字。
三、第四款監評人員需完成內容項目較多,故改採條列式呈現較易閱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