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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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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且訓練地點之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公告該直轄市、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上停止上課者,分
      署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
      應依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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