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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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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分署應依本署就業安定基金概算編列原則暨注意事項及基金用途概
      算表格式提編訓練經費,依限報本署辦理初審作業,各項費用編列
      標準如下:
  (一)材料費: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技術人員養成訓練材
        料費標準表」或「辦理委外(補助)職前訓練材料費參考表」編
        列。
  (二)鐘點費:
        1.外聘師資鐘點費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職前訓
          練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表」編列。
        2.內聘師資係指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之聘任職業訓練師
          及聘用人員,其超時及兼課鐘點費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所屬分署超時授課及兼課鐘點費支給基準表」編列。
  (三)外聘師資交通費:分署可視實際執行需要,依據「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表」核實支給往返
        交通費。
  (四)學雜費:係指教材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
        宣導費等,上開各項費用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
        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編列。
  (五)保險費: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一級月
        投保薪資及職災費率編列,本項費用由辦訓單位全額負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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