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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分署辦理自辦在職訓練其他相關應辦事項如下:
  (一)每班次均應進行學員意見調查,並視需要追蹤瞭解其訓後動態。
  (二)每年辦理自主訪查,並視需要安排與參訓學員座談,訓練班次訪
        查相關作業依據本署「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
  (三)於開訓後二週內將各班學員名單登錄本署在職訓練資訊管理系統
        ,於結訓後三週內登錄結訓資料,於結訓後一個月內登錄學員滿
        意度調查資料。
  (四)於每年九月底前將次年訓練課程開班預定表,依規定格式報本署
        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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