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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分署自辦在職訓練實施對象如下:
(一)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
      人身分之在職勞工,其投保身分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者: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
        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
          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持有經國防部及所屬主官(管)編階上校以上之單位或國防部以外
      之其他機關開立送訓證明之志願役現役軍人。
    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其錄訓人數比率以各訓練班次預訓人數
    之百分之十為上限,若該班次錄取人數低於預訓人數,不在此限。若
    其前一年度離退訓率超過或低於一般在職參訓勞工離退訓百分之三時
    ,錄訓人數比例上限得於百分之三內增減調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