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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分署自辦在職訓練規劃及實施原則如下:
(一)訓練職類班別之規劃,以配合產業發展,訓後輔導參加技術士技能
      檢定及提升勞工在職所需技能之項目為優先,對從業人員進修意願
      需求高之班別,得優先增加班次。
(二)為維持年度內開辦訓練之彈性,分署應於每季平均規劃安排訓練班
      次,並衡酌學員參訓狀況及需求,開辦假日及平日課程。各項訓練
      課程內容安排,以實際運用技能訓練為主,學科為輔,每班次訓練
      時數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開課期間不超過四個月為原則,各
      訓練班次應納入性別平等課程或活動。
(三)各職類班別招訓人數,應以現有機具設備之訓練崗位數規劃,每班
      人數最多不超過四十人,最低不少於十五人;實際開班授課人數,
      應達原核定開班人數之半數,且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但訓練班次
      有其特殊性,無法依此原則辦理時,分署得依內部行政程序專案核
      定後實施。
(四)若報名人數踴躍,得在不影響訓練品質前提下,增加錄訓名額,惟
      以不超過該班原訂招訓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以維持訓練成效及
      符合經濟效益。
(五)各班次訓練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含)者,其術科得視需要安排兩
      位師資一同擔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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