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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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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
    ,避免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
    行前往求職者而申請聘僱外國人,特設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
    勞工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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