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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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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任期二年,由本局副局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局聘請勞雇雙方代表各二人及專家學者二人。本委員會設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外勞作業組組長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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