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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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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雇主拒絕僱用本國勞工爭議案件時,應於收受相關佐證資料後,由
    召集人於二十日內(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召開本委員會會議認定,
    並將認定結果移請本局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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