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4
十四、失業之性侵害被害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
      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
      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含)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含)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含)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含)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