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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11
十一、競賽進行中,需立即評分之項目,應即隨時評定。評分應先評主觀
      項目,再評客觀項目,完成評定後之評分表應經全體裁判簽名確認
      ,有更改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