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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12
十二、競賽過程中,任何人均不得錄影或拍照。但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
      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裁判人員應予以勸導及制止,並向大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