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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14
十四、競賽進行中,裁判人員不得單獨與選手接觸、交談或私自碰觸選手
      作品,經勸阻無效或情節重大者,由裁判長或大會工作人員報請大
      會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