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16
十六、競賽結束,各選手成品不論有無功能或是否完成,均應給予評分。
      成績及格者,按分數高低依序排列金牌、銀牌、銅牌、第四名及第
      五名,且名次不得並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