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聘之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應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 ,並出席各職類裁判工作會議,始得參與該職類裁判工作,並應於會 議後熟悉場地之前,完成迴避切結書簽署,再會同競賽場地工作人員 前往競賽場檢查場地、設備、工具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