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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3
三、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工作指派及評定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及競賽工作上之問題。
(三)應詳實記錄選手競賽過程,提供裁判長建議或講評。
(四)遵循競賽規則及相關會議決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