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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8
八、競賽期間,裁判人員每日應於該職類競賽開始前半小時到達競賽場地
    ,進行競賽準備或召開裁判工作會議,並於競賽結束後參與檢討會議
    。競賽進行中不得任意中途離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