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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事項如下:
一、訓練需求之調查分析。
二、訓練職類與課程之規劃、師資教材設備之設置及開發。
三、訓練課程之執行。
四、學員招生錄取作業、訓練期間及結訓後就業或轉業之輔導。
五、達成訓練效益之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