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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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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轄區失業者職業訓練,提升失業者專業
    技能,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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