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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5
二十五、各訓練班次訓後就業成效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系統勾稽就業成效:
          各訓練班次結訓後第十一日、第三十日、第六十日、第九十日
          及第一百二十日,TIMS  系統將與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資料檔
          進行系統勾稽,經五次系統勾稽查驗學員於提前就業及結訓後
          九十日內,曾有加入勞工保險紀錄者(排除訓字號、裁減續保
          、職災續保、職業工會、農會、漁會之加保資料者),即完成
          其就業判定,勾稽查驗結果並由系統同時回饋予各該訓練單位
          。
    (二)人工判定就業成效:
          1.無法經由系統勾稽模式進行就業判定者(如自營工作或無一
            定雇主加入職業工會保險者、非典型之工作就業或僱用型態
            及其他),應取得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可據以認定學員於
            提前就業及結訓後九十日內,有就業事實者)或學員簽名之
            「就業切結書」(如附件九),且於結訓後第一百二十日
            TIMS  系統進行勾稽前,將學員就業類型、到職日期、就業
            單位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工作
            內容、工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項基本資料輸入
            TIMS  系統。
          2.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於錄訓時或參訓期間,已加入勞工保險
            而未退保(訓字保除外)、或學員訓後已加入勞、農、漁保
            險,因故而未能經由系統勾稽及時查驗者,應一律以人工方
            式進行就業判定。
        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
        並將認定結果輸入 TIMS 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
    (一)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二)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訓練單位採人工方式進行就業判定時,因個案特殊性之就業樣態
        ,無法確切填報前項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資料時,地
        方政府得依各該訓練計畫之屬性,同意訓練單位依個案就業效果
        之事實填報詳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業判定,並納入委
        託契約。
        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及個案簽名之就業切結書等相關文件,訓練
        單位於結銷時,應檢送正本由地方政府查驗留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