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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7
二十七、地方政府對於訓練單位提報之就業成果,應予審核,並於委託契
        約中,明定訓練單位應執行事項及虛報就業成果或提報不實時之
        處理規範。
        地方政府對提前就業及結訓後九十日內確有就業事實應進行查核
        ,並留有查核紀錄,查核比率如下:
    (一)經由 TIMS 系統勾稽判定者,電話查核至少應達百分之三十。
    (二)取得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書者,應全部電話查核,另實地查核
          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五。
    (三)由學員切結之調查結果文件者,應全部電話查核,另實地查核
          至少應達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政府於辦理前項電話或實地查核時,就業成果如有異常關聯
        (如:同一單位同時僱用多名結訓學員卻未辦理加保、僱用單位
        資料與結訓學員資料顯具關聯等)或明顯不合理之情形,應針對
        該班次全面進行實地查核。經查有不實者,應不予撥付就業輔導
        費,並依委託契約規定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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