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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5
三十五、各地方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職業訓練辦理情形彙整所
        開辦各該訓練班次資料,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
        畫執行情形報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檢討與建議等事項,
        製成結案報告書,並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對口分署二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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