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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肆、用途主軸
一、推動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一)計畫目的
      補助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結合提供身心障礙者增強職業知能,並透過職場學習機會建立正確
      之職業態度與職場經驗,強化其實務技能以促進就業。
(二)計畫內容
      1.依據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
        第 1000516772 號令修正發布辦理。
      2.用人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數上限,以申請
        日前最近 1  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 30%  為限,最高人數
        不得超過 10 人(不足 1  人者以 1  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
        為 10 人(含 10 人)以下,最多得補助 3  人。
      3.補助項目、期程及金額:(最長為 3  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者
        之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延長為 6  個月)。
     (1)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新台幣 18,
          780 元;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 107  元,且每週不得超過 3
          5 小時。
     (2)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
          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月 5,000 元 ;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每人每小時 25 元,每週不得超過 3
          5 小時。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
(一)計畫目的
      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以下簡稱庇護職場
      )就業準備及職場適應措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見習機會及強化工作
      職能。
(二)計畫內容
      1.服務對象為具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
        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以擬進入庇護職場就
        業者優先)。
      2.經由設立許可之庇護工場或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身
        心障礙者庇護職場見習內容、庇護性就業工作技能訓練,提供就
        業轉銜及資源協助等相關服務。
      3.參加庇護職場見習者應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評估推介,
        且參加見習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庇護性就業者
        人數四分之一,最高以 12 人為限。承辦單位管理訓練津貼:依
        承辦單位訓練職場見習服務個案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最高 6,000
        元,補助期限以 6  個月為原則,見習期滿未滿 15 日者,當月
        得核給訓練輔導費每人 3000 元,見習者換見習職場,其見習期
        間應合併計算。
    心智障礙者(含智能障礙、自閉症、精神障礙、併有前述障礙別之多
    重障礙者)依本計畫參與見習,經承辦單位評估後,見習時間以 1
    年 6  個月為限,期間補助承辦單位每人每月 10,000 元之訓練輔導
    費。見習終止時,見習期間未滿 15 日者,當月得核給訓練輔導費每
    人 5000 元。
三、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延續本會歷年來補助地方政府及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創業輔導
    服務,並於本局置 2  名專案管理人員督導本部回饋金各項計畫之受
    理、審核、查核、管控、成果彙整及與財政部聯繫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視障電話諮詢服務計畫
    為促進視障者就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電話諮詢相關服務計畫,以保
    障及增加視障者多元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