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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陸、督導及考核
一、本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
    證、帳冊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
    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二、本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
    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
    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
    續補助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