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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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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以團體方式來臺者,
    邀請單位當年度邀請團數不得超過五團。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或本部直屬工會辦理下列事項之一,
    邀請大陸省級、直轄市級以上總工會之勞動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
    業活動,並經本部審查同意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且當年度增加
    團數以三團為限:
(一)勞動議題專業交流研討會議。
(二)兩岸專案性或國際性交流研討會。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特殊情形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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