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6
六、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於入境
    日十四日前檢具變更後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本部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