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8
八、邀請單位應於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離臺後十四日內提出活動報告,
    並檢附實際參訪行程表及實際來臺團體名冊;有座談會或研討會之行
    程者,應另檢附會議紀錄,一併送本部備查。活動報告應備格式如下
    :
(一)活動主題。
(二)活動內容概述。
(三)明列下列事項之評估意見:
      1.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對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之意見。
      2.邀請單位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之意見。
      3.在臺主要受訪單位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之
        意見。
      4.經費收支概況(請詳述經費來源)。
(四)對本次勞動專業活動之建議或改善意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