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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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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構)推薦或自我推薦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
    員資格培訓之人員,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報名者,應檢附文件及說明,依第四點至第
    八點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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