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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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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及支給之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安
        全衛生署、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五百元。
      2.本部人員與辦理本活動之單位幹部及職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
        一千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二千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覈實報支。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場地租金: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八千元
      ;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次四千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費用: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二
        百五十元。
      2.二日一夜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七)茶點費:辦理一日(含)以上,補助每人每日四十元。
(八)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人每晚一千四百元。
(九)租車費:每日九千元為上限。
(十)平安保險費:參與人員保險費額度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
      醫療);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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