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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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
    資料,並掣據(附件三)以專函送本部憑撥。
    前項檢具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影本(附件六)。
(六)活動照片正本(附件七)。
    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
    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受補助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及
    民間團體財務處理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
    錄,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
    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單位,
    免解繳本部。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的真實
    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