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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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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貼標準:申請人申請補貼時,本會應依貸款人之下列各款情形,核
    定補貼比率: 
(一)前點之利息及違約金:補貼比率為百分之百。
(二)前點之本金依下列各目情形分別補貼:
      1.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1)貸款人已死亡者。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3)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
     (4)符合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2.補貼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1)年滿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2)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中低收入戶身分。
     (3)符合中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3.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1)未滿四十五歲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
          點五倍,且其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
          告之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限額者。
     (3)符合輕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符合前項第二款各目規定者,得考量貸款人為長期失業或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予以提高補貼比率。但不得逾前點所定本金之百分之十
    : 
(一)原住民。
(二)受家庭暴力侵害。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或重傷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五)因犯罪行為被害而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六)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
      活。
(七)家庭遭逢重大變故、罹患癌症、扶養人口眾多或身體有嚴重障害等
      特殊情事。
    貸款人同時符合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應以比率較高者核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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