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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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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於取得下列文件之一者,得申請補貼,並由本會核定補貼比率
    :
(一)依公證法規定作成和解之公證書。
(二)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筆錄。
(四)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申請人未取得前項所定文件申請補貼,本會得先行核定補貼比率處分
    ,並於文件送達本會,處分始生效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