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第五點核定補貼之申請人採分期清償貸款時,應依限完納每期應負
擔自償部分之款項,並取得繳款證明後,由本會將核定補貼比率之款
項總額,依據清償期數分期直接撥付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前項申請人改採一次清償者,本會應將核定補貼比率之款項扣除已撥
補部分,一次直接撥付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分期清償貸款者,如有一期未依限清償,視同全部到期,本會依十一
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辦理。但有不可歸責情事而未依限清償者,得向本
會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經依公證法規定完成和解之公證、法院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成
立和解(調解)或支付命令確定所取得第五點文件,如文件內容記載
為一次清償貸款時,不適用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