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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廢止)
9
九、本會為審查申請補貼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會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會勞資關係處代表一人。
(二)本會勞動條件處代表一人。
(三)本會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會職業訓練局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六人。
    審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人員兼辦。
    審核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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