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10 條
人力仲介業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人力仲介業應適時履行告知義務,故除確認有例外情況
無須告知外,均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以有效履行告知義務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