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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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人力仲介業應建立下列
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並附
    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一、為避免資料不當提供給第三人,人力仲介業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前,應先建立作
    業程序以確認當事人身分。
二、為確保當事人行使權利,應提供一定方式,如常設之聯絡窗口,包含聯絡電話或
    電子郵件信箱等。
三、依本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包含查詢或請求閱覽等五項權利
    ,人力仲介業應於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期間內准駁當事人之請求,爰明定應建立相
    關作業程序以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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