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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0 條
人力仲介業就設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不同,實施必要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並建置必
    要之防災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在設備安全管理方面,人力仲介業亦應針對不同之作業內容、作業環境及個人資料之
種類與數量,實施必要之門禁管理,以適當方式或場所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並建置必要之防災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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