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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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人力仲介業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
本計畫內容,應包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人力仲介業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本辦法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要求,人力仲介業應明定於安全計畫內,並應定期檢視
及配合相關法令訂定或修正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