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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人力仲介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
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
    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瞭解。
二、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
    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管理措施或方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一、為有效訂定與執行本計畫,人力仲介業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投入相當
    資源辦理有關事項。
二、為落實執行本計畫相關管理程序,人力仲介業應透過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所
    屬人員均能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作業
    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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