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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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人力仲介業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
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定期確認有否變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安全維護計畫中得就界定個人資料範
圍相關事項加以規定,爰明定人力仲介業應清查個人資料之種類與數量並建立檔案,
方能有效對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加以保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