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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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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確保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本部發展署應訂定審查標準作為審查依
      據,該標準應兼顧分析、設計、發展、實施、評估等構面之品質,
      審查指標如附件二。
      辦理訓練之單位(以下稱辦訓單位)參酌前項審查指標發展職能導
      向課程,完成實際開班訓練及學員學習成果評量後,於職能平台向
      本部發展署申請認證審查。
      本部發展署受理後,邀集相關專家依第一項審查指標進行審查,審
      查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辦訓單位應擔保職能導向課程內容並無智慧財產權爭議,有相關侵
      權情事者,應由辦訓單位自行負責。
      前項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及人員求償時,辦
      訓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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