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為確保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本部發展署應訂定審查標準作為審查依
據,該標準應兼顧分析、設計、發展、實施、評估等構面之品質,
審查指標如附件二。
辦理訓練之單位(以下稱辦訓單位)參酌前項審查指標發展職能導
向課程,完成實際開班訓練及學員學習成果評量後,於職能平台向
本部發展署申請認證審查。
本部發展署受理後,邀集相關專家依第一項審查指標進行審查,審
查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辦訓單位應擔保職能導向課程內容並無智慧財產權爭議,有相關侵
權情事者,應由辦訓單位自行負責。
前項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及人員求償時,辦
訓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