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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7
十七、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由本部發展署核發有效期限三年之品質
      標章及標章使用證書,並將課程相關資訊登錄公布於職能平台。
      辦訓單位應依據職能平台公布之標章使用規範使用標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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